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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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判处缓刑 不思悔改再次撞人

  发布时间:2016-04-13 14:34:31


    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徐某2014年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但却不思悔改,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驾车撞人并致人死亡。

    2015年10月11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客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修武县周庄乡刘庄村红绿灯东侧路段时,将在机动车道行走的被害人林某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并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又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承办人发现被告人徐某曾因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5月29日,本次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交通肇事罪。经审理,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依法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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