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煤矿的爆破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私自将爆破作业时用的雷管带回家中,并伙同他人将雷管倒卖,4月12日,笔者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春亮、王砖头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六年。
2015年1月29日,焦作市公安局阳城分局接到通知,对安徽省蚌埠市公安机关查获的一起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案件中一枚编码为“404052686109”的雷管流向信息进行核查。通过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系统对该编号进行轨迹查询,发现该枚雷管领用责任人为焦煤集团冯营公司通风区爆破员李春亮。该局于同日将李春亮抓获,并于同日对位于马村区位村北街李春亮家中进行搜查时,查获雷管500余枚。经讯问,李春亮供述自2012年冬天以来,其担任冯营公司爆破员期间,将井下爆破后剩余的雷管私自带回家中,先后多次通过王砖头将500多枚雷管倒卖。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李春亮、王砖头预谋买卖雷管后,李春亮利用担任焦煤集团冯营公司爆破员之便,私自将爆破作业时所领取的雷管带至家中。2015年1月份,在修武县方庄镇通过王砖头卖给他人雷管共计500余枚。2015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在李春亮家中查获雷管500余枚。经鉴定,子弹均为弹药。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春亮协助公安机关人员抓获王砖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亮、王砖头违反爆炸物管理法规,多次买卖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李春亮还非法储存爆炸物,被告人李春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王砖头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1枚雷管的爆炸力相当于数公斤的TNT炸药,两名被告人利用单位的监管漏洞和职务之便,将1000余枚雷管以每枚3元的价格倒卖,获得的经济效益虽然不多,但是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很大。焦作中院法官宋德勇说,这种类型的案件不是很多,属于刑法中的重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本案中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煤矿本身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够,按照相关管理制度,煤矿爆炸物品现场使用后,由多人签字确认实际消耗量和退库量,再交还库管员,并且要对爆炸物的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但本案被告人三年多的时间里却一直没被发现,这也为企业的管理敲响了警钟。法院针对这种情况将制作专门的司法建议,对涉案企业进行安全提醒,已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