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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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购买各持己见 两套产权一锤定音

  发布时间:2016-04-21 08:30:45


    众所周知,诚信乃为人之本。讲诚信,就是要做到内不欺己,外不欺人。2016年4月20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屋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信安公司返还原告众信公司某商业综合办公楼后第一、二、三间平房。

    据了解,1994年2月,众信公司在某商业综合办公楼后建造了面朝东的十间平房(其中北侧一间、南侧连体九间),由南向北第一、二、三间房屋由信安公司占有使用。众信公司多次要求信安公司腾出房屋,信安公司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拒绝腾房返还,双方就该三间房屋权属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在原、被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档案材料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定原告建造争议房屋的事实,原告基于建造的事实行为而设立的物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称其系购买所得争议房屋,但被告不仅不能提供双方的买卖协议,而且无法确定其支付相关价款,故对被告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作出如上判决。(文中公司系化名)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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