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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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法院依公平原则认定为同等责任

  发布时间:2016-05-09 08:48:50


    原告张某晨练时被被告肖某驾驶货车撞伤,随即,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由于原告入院治疗期间直至现在,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且无常人思维及难以发声。事故处理机构无法询问事发经过,而被告肖某又拒绝按事实陈述经过,并且,现场无监控和目击证人,无法确定事实经过及划分原、被告的事故责任。二被告对原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和肖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32811.78元。近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依法判决此其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0000元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6时15分许,肖某驾驶货车沿影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春晓路口与经春晓路由南向北行走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因该事故当事人张某昏迷且事故现场无监控与目击证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故未就该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受伤后遂即被送至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9天,住院期间由原告儿媳陪护,花去医疗费125365.91元,住院期间,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8000元、肖某支付医疗费19000元。2015年8月25日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了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本案中肇事车辆的车主为被告肖某,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

    法院认为,被告肖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由于交警部门未能认定该事故中双方的责任,且双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故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在该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故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2000;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9488.61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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