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就餐之时发生言语冲突,就随意殴打素不相识的人,并致人轻伤。5月9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秦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6月11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和其同事高某某等十一人在饭店吃饭时,与在另一桌吃饭的秦某某发生言语冲突,秦某某遂持酒瓶朝王某某的面部击打,致王某某受伤,后双方互相厮打。2014年6月21日经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6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为被告人秦某某出具谅解书。2016年2月1日被告人秦某某经焦作市中站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经焦作市中站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同意对被告人秦某某适用社区矫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秦某某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