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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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摩托车犯危险驾驶罪获刑被罚金

  发布时间:2016-05-11 10:55:06


    众所周知醉酒驾驶货车或轿车会获得危险驾驶罪,却不知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同样是犯罪,2016年5月10日,中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酒后驾驶摩托车撞小轿车案,涉案人员李军获刑并被罚金。

    48岁的无业人员李军在2015年7月8日20时10分许,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乘坐人张芳沿怡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园路口时与吴斌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军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同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军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李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李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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