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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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冲动打伤他人获刑赔偿

  发布时间:2016-05-12 08:26:23


    年轻人血气方刚,争强好胜,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是不能缺乏理智冲动的去解决问题,一时的冲动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还会毁灭一切,所以理智控制冲动是现在很多年轻人的必修课。2016年5月9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冲动打人案,涉案人赵三获刑又赔偿,在年轻时代被冲动绊了一跤。

    王胜和其同事海涛等十一人在饭店吃饭,与在另一桌吃饭的23岁年轻职工赵三发生言语冲突,赵三一时冲动,遂持酒瓶朝王胜的面部击打,致王胜受伤,后王胜和其同事与赵三及其朋友等人互相厮打。经鉴定,王胜额窦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三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赵三赔偿被害人王胜损失60000元,被害人王胜为被告人赵三出具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王胜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经焦作市中站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同意对被告人赵三适用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被告人赵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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