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40mg/100ml,达到80mg/ml醉酒驾驶标准的三倍,驾驶证竟也到期未审验。2016年5月1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董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时侥幸的心理给董某某带来四个月牢狱生涯和5000元的处罚金。
2014年3月10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本田奥德赛汽车沿解放西路由东向西行至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在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因多次传唤不到案,被追逃。2016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抓获。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的本田奥德赛汽车牌照系伪造,其驾驶证也于2012年5月16日到期未审验。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照又未按期审验驾驶证,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