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交通肇事一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深夜,被告人郭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山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由西向东横过单路的被害人黄某、赵某相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赵某和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郭某驾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中普通摩托车的标准;郭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郭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黄某和伤者赵某是跨越护栏横过马路,在该起事故中担次要责任。
山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家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及其亲属向被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从轻判处,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