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驾车与人相撞,事发后逃离现场,被他人紧急追赶才将其截住。5月25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12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豫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经丰收路由东向西行驶道路左侧非机动车道与行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正三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向西逃逸,后被张某驾驶豫H×××××号轿车追回。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陈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2015年1月8日,经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月22日,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4月14日,经焦作市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共赔偿被害人刘某42000元(已履行)。被害人刘某为被告人陈某出具谅解书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