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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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摩托车 追尾货车自身亡

  发布时间:2016-06-01 11:16:44


    众所周知,驾驶机动车,行车安全属于第一位。2016年5月31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死亡,给其家人的生活带来了重大影响。

    据了解,2014年12月21日23时,周浩驾驶二轮摩托车和王强驾驶的重型牵引车和挂车在影视路崔庄路口东侧路段相撞,造成周浩死亡、二轮摩托车损坏。周浩系无证驾驶且醉酒,经公安机关认定,周浩负主要责任,王强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强支付周浩家属丧葬费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被告财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支付限额范围内予以支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支付,精神抚慰金根据案情酌定为1万元,由被告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支付。因被告王强已经支付原告丧葬费2万元,原告虽未主张,但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垫付费用中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当由被告财保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王强,其中原告多领取的,从被告财保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中扣除。依法判决被告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扣除王强垫付的丧葬费,共计168952.2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被告王强其垫付的丧葬费19402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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