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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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河渠游泳溺水死亡 水渠管理者负相应责任

发布时间:2009-09-08 16:14:58


    炎炎夏日,游泳多多。近年来,未成年下河进渠游泳溺水死亡事件不断发生。日前,沁阳市人民法院妥善执结一起因男孩在河渠游泳溺水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6年6月14日晚,年仅12岁的男孩闫某和同学一起到临村的水渠中游泳降暑时,不会游泳的闫某当场溺水死亡。事故发生时,该水渠周围并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之后,闫某的父母将该水渠的经营管理者某村委等四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余元。2007年7月12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闫某明知水渠并非公共浴池,而在水渠中游泳,造成其溺水死亡的后果,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60%)责任。某村委等四被告未在水渠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管理水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40%)责任。为此沁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821.04元。判决生效后,四被告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闫某的父母于2007年10月3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绝赔偿,申请人将闫某溺水的河渠封堵不让使用,导致周围近千亩庄稼无法灌溉。眼看旱情越来越重,执行干警多次奔波田间地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结清。

    又是一个酷夏,但愿孩童游泳溺水死亡事故不再发生。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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