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赵某某游手好闲,曾多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却本性不改贼心又盯上了粮油店。2016年6月2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赵某某盗窃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6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焦作市中站区李封电厂东200米路南“某粮油”店,撬开卷帘门入室,盗窃室内大米45袋、食用油56箱(每箱4桶5升装)外加16桶(20升装)、面粉3袋、香烟2条、芝麻2袋、现金170元左右和白色手机1部,后雇车将赃物运到荥阳市销赃。经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约21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追退被害人刘某12050元及1袋50斤装尊龙宴牌大米(价值150元)、2桶5升装金龙鱼调和油(价值110元)和1部白色(价值100元)。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民警于2016年1月28日在荥阳市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