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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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擅自处分质押物不合法 出质人要求返还理正当

  发布时间:2016-06-13 15:29:03


    原告向被告借款80000元并将车辆质押给了被告作担保,原告将借款归还被告时,被告却声称将车辆卖掉,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或赔偿原告损失,经审理,中站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借款80000元并将轿车1辆作为质押物质押给了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于2015年10月份归还被告借款时被告知原告质押的车辆已经转让给其他人,并称转让价款是60000元。原告购买涉案车辆时为向银行借款购车将该车辆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银行。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原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车辆出质给被告占有,原告未履行到期债务,被告有权就该车辆优先受偿,此时,被告应当与原告协商将车辆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车辆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后,被告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车辆转让给了第三人,且其所称的转让价格为60000元亦明显低于涉案车辆的市场价,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故原告要求返还涉案车辆,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车辆的购买价为284800元,且从购置该车辆到车辆被转让的期间已经1年,参照相关规定,该车辆的实际价值折算为264294.4元,故被告如不返还涉案车辆,应赔偿原告264294.4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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