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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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心不改三进班房 妻离家散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6-06-14 19:00:28


    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有的是婆媳经难念,有的是夫妻经难念。2016年6月1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柳静与被告刘杨离婚。

    2005年,刘杨与柳静经朋友介绍相识,200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政,现随柳静生活。刘杨曾先后三次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原告诉称,被告婚后一直无正当职业,生存成问题,并屡次犯罪,对家人、家庭造成很大影响,不利于孩子今后成长。

    法院审理认为,刘杨与柳静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基础亦不牢固,刘杨多次犯罪判刑,对家庭造成了极大伤害,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庭审中刘杨同意与柳静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柳静起诉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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