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号审判庭一审宣判备受关注的特大票据、信用卡诈骗案,10名犯罪嫌疑人被分别判刑,其中死刑2人、无期徒刑3人。
这起特大票据、信用卡诈骗案涉及金额39234万元,给社会和有关单位及个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达19983.9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为非法使用资金,陈某以为银行拉存款为由,在被告杜某、戴某、刘某、庄某的配合下,骗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商城支行开户并存款。5月31日,陈某、杜某通过毛某将该公司在银行预留的真实印鉴片予以更换。后陈某指使杜某持假印章伪造转账支票,将该账户内的1.5亿元资金全部骗出,共造成损失1.20209亿元。2007年5月,尚某将杜某交其保管的郑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假印章损坏后丢弃。
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陈某又采用同样手段,在戴某、毛某、杜某、沈某、何某等人的配合下多次诈骗巨额资金,加上其于2006年5月诈骗的资金,总金额有2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杜某、戴某、毛某、刘某、庄某、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拉单位存款,更换存款单位预留印鉴片,伪造转账支票、汇单等手段,骗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陈某、何某在储户开户时,私自扣下储户的信用卡,冒用储户信用卡骗取储户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金某帮助被告人陈某私刻龙达公司等5家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此外,被告人尚某为掩盖罪证,将陈某私刻的某公司的假印章损坏后丢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法院当庭宣判:陈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杜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戴某、毛某、刘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庄彪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沈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金敏慧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尚某犯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一审宣判后,除陈某表示不再上诉和另一人表示继续考虑外,其余8人均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