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为吸毒而犯盗窃罪的刑事案件,判处汪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汪某,男,40岁,初中无业,家住焦作市某区。1996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2年9月刑满释放。于2011年9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于2015年7月被焦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经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汪某于2015年的6月至7月,在焦作市各小区多次偷窃电动车电瓶3起,后卖给废旧店,经鉴定,电瓶涉案总价值近1200元。
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