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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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乡村医生”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09-09-09 09:44:49


  【案情回放】

  被告人米某于1991年3月通过自学考试在河南中医学院毕业,1994年6月16日获得河南省中医管理局颁发的乡村中医行医资格证书。但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在自家门口挂牌非法行医,主治前列腺肥大和类风湿病。2007年7月底,被告人米某在其私自开设的诊所内为被害人江某治疗风湿性关节炎,一周一次为被害人注射醋酸曲安奈德(肾上腺皮质激素),至2007年9月初,共计注射12针。被害人停止注射半个月后出现全身发黄、浮肿等症状,并经被告人再次治疗后病情加重。同年10月13日,被害人入住焦作市某医院,8天后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因曲菌性肺炎并发多器官感染死亡,与长期大量应用醋酸曲安奈德有关。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米某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私自开办诊所,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米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析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志强说,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米某虽然具有乡村中医行医资格证书,但没有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开办诊所从事乡村医疗活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疗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因此,国家对医生从业制定了严格的执业审批制度,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就不能行医。但现实生活中,非法行医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一是医疗供需矛盾突出。大、中型医院的治疗费普遍偏高,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城市普通居民、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民的经济收入所难以承受,看病贵、住院难现象依然存在。而非法行医者由于费用低等,满足了部分群众的医疗需求。二是房屋租赁给非法行医提供场所。由于许多屋主不管租房者租房的用途,非法行医者可以随时随地租到廉价的房屋开业,而无须出具相关证件。三是职能部门未形成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未能在信息共享、执法资源整合等方面形成合力,单一的打击无法使非法行医得到遏制。

  广大患者就诊一定要到正规的医院,以免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治理非法行医的力度,让非法行医者无处藏身。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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