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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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法院传唤众“老赖”现场旁听拒执犯罪审判并下达执行时间

  发布时间:2016-06-29 18:10:18



    “今天法院让我们来现场旁听拒执犯罪审判,对我们震动很大,我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争取在一个月内快还清欠别人的钱!”6月29日,在博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大庭,旁听的被执行人刘某对法院执行干警进行着承诺。在现场参加旁听的60余名人员大多是长期未能执行的企业、村委会等代表。法院当庭宣判后,负责人现场说法,提出执行时间,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义务。

    现年33岁的男青年王某住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2011年10月26日21时许,王某雇佣的驾驶员卢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博爱县郑常路附近,将博爱县许良镇唐庄村民唐某撞伤。2013年1月6日,博爱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偿付唐某383802.60元,王某不服判决后上诉,2014年3月2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博爱法院立案执行后,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名下持有的银行卡存在频繁且数额较大的资金往来,其中还多次将数额较大的资金从其本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移到其姐姐名下,该卡实际上系王某在使用。同事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中旬,王某家里新建三层半楼房;2014年11月16日,王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华誉商场通过刷卡消费的方式,购买衣服等共计消费1200元;2014年11月23日,王某在豪华饭店花费500元宴请他人,期间又购买两瓶白酒合计256元,又在新郑市龙湖镇新海天商务快捷酒店刷卡消费128元,为他人开房住宿;同时,王某长期频繁在新郑市新海天商务宾馆开房入住。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王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审理期间,王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经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当庭宣判后,王某表示服判息诉。随后,执行负责人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等进行现场说法,严正地告诫那些企图对抗执行的人,应当加强法律学习,知法守法,增强法治意识,讲诚信,走正道,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切不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对抗执行,否则必将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付出更大的人身和财产代价,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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