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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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多株金银花树何以被毁?

  发布时间:2009-09-09 09:45:13


    2007年10月15日,对于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张十字村村民焦某来说可谓是一个黑色的日子。当天下午,他突然得知,自己在承包孟庄村组的土地上种植的金银花树被毁,共1705株。破坏者是孟庄村组村民孟乙、尹甲等。据悉,这些金银花树是焦某2004年种植的,种植面积4.6亩,共成活1800株。按照金银花树的生长习性,种植后的第四年才可采摘,5~10年内为盛产期。经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金银花树价值5.5015万元。为何好好的金银花树会被人毁掉呢?

  案件回放

  2003年10月1日,焦某与怀庆办事处孟庄村委会所属孟庄村组组长孟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孟庄村组位于王庄村的34亩土地承包经营10年,每年10月1日缴当年10月1日至次年10月1日的承包费。在承包期内,焦某于2004年将其承包的34亩土地中的4.6亩种植了金银花树。2006年8月14日,被告人孟乙担任孟庄村组的副组长,同年10月1日,焦某将其土地承包费缴给了前任组长孟甲。2007年10月1日,焦某将土地承包费缴给被告人孟乙。2007年10月8日晚,孟庄村组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焦某承包的王庄村的地予以收回。次日,孟庄村党支部、村委会出台《关于孟庄组在(王庄)村所属土地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由尹甲、孟乙、尹乙临时负责管理、看护(王庄)村所有的土地和树木。2007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尹甲以其种地为由要求被告人孟乙找人清除焦某承包土地上的金银花树。当日13时许,被告人孟乙、尹甲带领10人到焦某种植金银花树的土地,将1705株金银花树强行铲除。

  焦某辛辛苦苦种的金银花树,再有一年时间就可采摘了。而此时,1705株被毁,他的希望随即破灭。于是,焦某将孟乙、尹甲告上法庭。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乙、尹甲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害人焦某因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孟乙、尹甲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人尹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孟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孟乙、尹甲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经济损失5.5015万元(含被告人孟乙已赔偿的3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官析案

  本案焦点是为什么毁坏金银花树构成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客体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针对的对象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所造成的损失只是被毁坏财物本身的价值;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联系的、能够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财物,其实际造成的损失往往大于被毁坏财物本身的价值。本案中,被告人将生长中的金银花树毁坏,价值达5.5015万元,已经严重影响了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属情节严重,故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由此引发不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妥善处理好土地承包相关纠纷,对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健全农村基层组织,依法做好土地承包工作。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协调解决,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坚决杜绝类似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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