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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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车撞人 心存侥幸逃逸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6-07-06 09:39:50


    2016年7月4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某危险驾驶一案,依法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12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豫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经丰收路由东向西行驶道路左侧非机动车道与行人赵某相撞,造成赵某受伤、正三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向西逃逸,后被张某驾驶豫H×××××号轿车追回。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2015年1月8日,经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月22日,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共赔偿被害人赵某42000元(已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郑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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