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交通安全,人人有责,殊不知遵守交通规则,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7月19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财保公司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6404元;被告刘威赔偿原告张辉鉴定费等共计1505.27元。
2013年11月30日18时20分,刘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中将在路边站立的张辉、张豪撞伤,后经事故科认定,刘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辉、张豪无责任。事发当日张辉入住中站区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左小腿骨折等,住院56天,出院医嘱休息二个月。2014年4月29日张辉被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15天。2015年9月13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张辉伤残程度为十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威驾驶摩托车与原告张辉相撞,造成张辉及另外一行人张豪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事故损失,予以支持。因被告刘威驾驶的摩托车在被告某财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某财保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刘威予以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