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碍于情面做担保 无钱归还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6-08-29 10:29:30


    本来是一片好心帮朋友担保借款,却没想到最后朋友未按约还款,自己却要承担连带清偿的法律责任。

    2015年9月21日本来是一对好朋友的梁某和黄某因钱结下了梁子,反目成仇。这一天梁女士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多次央求好友黄某到银行帮她担保借款2万元用做资金周转,黄某平时很注重朋友间的感情,面对梁女士的再三请求,碍于情面的他最后认为帮朋友到银行办个手续也没什么,便答应为其担保。同日,梁女士在银行贷款2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利率,黄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一年。梁女士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银行缴纳贷款利息,2016年4月20日该笔贷款到期后,也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银行本金及利息。为此银行数次向二人催收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梁女士以生意亏损暂无能力还款为由进行搪塞,而黄某以自己不是直接借款人为由拒绝还款。银行无奈之下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梁女士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被告黄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梁女士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梁女士依法应负清偿义务。而黄某对该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黄某认为该笔借款非自己所借,因而不应由其归还的说法,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其讲明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黄某明白后才后悔不已。而面对梁女士暂无还款的能力,在承办法官的悉心劝解下,黄某最终同意先行偿还梁女士拖欠银行的借款本息合计27000元,之后再向梁女士追偿该笔款项。至此,该起纠纷得以调解顺利结案。

    以案释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银行与被告梁女士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而被告黄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依法视为连带责任保证。遂判决先由被告黄某返还银行借款本息,使用法律正确。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面对朋友请求为其担保贷款时,不要因为好面子而盲目提供担保。殊不知,提供担保也有风险,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担保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担保人确实要为借款人担保的话,一定要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担保方式、范围、期限等内容后再担保,若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方式不明确的。届时,要按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