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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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占用土地用途 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河南沁阳一农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一年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6-09-26 17:41:55


    河南省沁阳市一农民在没有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利用施工机械挖取大量土石方,造成大量林地被严重破坏。9月19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郭友谊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友谊,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农民,住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4号。2014年,被告人郭友谊以搞养殖场为名,让其儿子郭凯华与郜毛出面与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第十组、第十二组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位于山王庄村五松岭西北部的山地18亩。2014年11月份,郭友谊在没有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平整养殖场场地为名,擅自组织人员利用施工机械挖取大量土石方,并将挖取的土石出售给山王庄镇新店村的南水北调回填工程处,造成大量林地被严重破坏。经鉴定,被破坏的林地面积为20.4975亩,原地表形态破坏严重、植被与植物生长基础条件完全失去,难以恢复。2014年12月初,郭友谊在没有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到刘早仁承包的林地内采挖矿坑及其周边的矿渣和土石,并将挖取的土石出售给山王庄镇新店村的南水北调回填工程处。经鉴定,被破坏的林地面积为3.9311亩,原地表形态破坏严重、植被与植物生长基础条件完全失去,难以恢复。矿渣堆的所在地植被与植物生长基础被矿渣掩盖,不具备植物生长条件。

    另查明:因犯行贿罪,被告人郭友谊于2013年11月25日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友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郭友谊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吕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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