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沁阳法院审理一起因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五岁的珠珠因和家人在一家饭店就餐时,被饭店突然倒塌的玻璃门砸伤而获赔59557·85元。
2008年2月18日,珠珠的父母带珠珠等8人在沁阳市某饭店就餐。期间,珠珠与另外一个小朋友在屋外玩耍。后珠珠父母听到外面有响声,忙到外面看情况,发现饭店的一扇玻璃门倒塌,正砸在珠珠的身上。珠珠父母及朋友赶紧将已经昏迷的珠珠送往附近的医院急诊,后又多次转院治疗。经多家医院诊断,珠珠为外伤性脑出血、急性颅脑损伤ll级。经有关部门鉴定,珠珠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该饭店作为饭店玻璃门的所有人将包括该玻璃门在内的部分固定资产租赁给被告王某经营,由饭店负责维修,维修费由王某负责。故,被告饭店与被告王某对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玻璃门均有管理维修的义务。玻璃门倒塌是造成珠珠受伤的主要原因,故饭店和承包人王某应承担90%的主要赔偿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被告饭店和承包人王某应赔偿珠珠各项费用59557·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