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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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碰撞起口角 女子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10-13 15:35:40


    原本是去送饭,只因自己在转弯时和他人发生了轻微碰擦,动手打人为此领刑。2016年10月11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赵某故意伤害一案,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跑到某卫校西边巷子电信杆附近时,将步行至此处给丈夫高某送饭的被害人李某撞了一下,双方以此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某对李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李某受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牙齿松动、面部、右膝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赵某的哥哥与被害人李某的儿子签订调解协议,赵某愿意赔偿李某医疗费六千伍佰元,同日,李某出具谅解书,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吕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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