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焦作中院审结一起加工病死猪肉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至此,以加工病死猪肉并销售牟利的四名涉案被告人全部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秋季以来,被告人李某雇佣马某、任某柱、任某定(三人已判处刑罚)等人在武陟县大封镇大司马村李某家加工病死猪肉,欲将加工好的病死猪肉销售至山西等地。2012年2月27日晚,武陟县公安局在李某家当场查获病死猪肉及产品12 567公斤。经武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在被查获的病死猪肉及产品中均检验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案发后,任某柱等三人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不等刑罚,老板李某一直潜逃并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3年4月13日李某投案自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