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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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既要有证据,证据来源还需要合法

  发布时间:2009-09-10 17:52:38


    某位司机收到一份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书,内容为:根据路口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显示,司机有闯红灯违法行为,对其罚款200元。司机不服该处罚决定,以公安交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路口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没有经过强制检验,所取证据为非法证据,不能采信,请求撤销罚款200元处罚决定。

    公安交管局设置的路口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属于强制检验范围吗? 路口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属不属于强制检验范围,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明确规定。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的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其中的第15条是这样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其不仅应当提供证据,还应当证明证据的合法性。

    行政部门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来源必须合法,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交通监控设备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集证据的工具,没有经过检测的监控设备上岗收集的证据,说明取证的手段、方法、工具不合法,属于违反程序所收集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因其具有程序违法性而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这个案件中,司机称路口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没有经强制检验,所取证据为非法证据,应予以采信,司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案让我们联想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为管理交通秩序,在道路上设置的其他监控自动记录系统,如高速公路上的雷达测速装置,还有专门针对汽车司机的酒精检测仪等,也应该经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而且,这种检测不应该是终身制,还应该是定期检测和维护,因为任何设备都是有寿命的,其寿命受自然环境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如受台风的影响,山区公路上的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还可能受到泥石流、塌方的影响等。

责任编辑: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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