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因汽车修理、保养等引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汽车维修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汽修厂方拆除已安装的汽车配件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据了解,2014年2月28日,原告王鸣的豫H×××××本田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送往城业汽修厂维修。此前,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认定车损共计17730元。因处于双方是老乡关系的信任,且该厂是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城业汽修厂方也做出了价格比别厂优惠的承诺,故王鸣没有对具体的修理事项详细沟通。事后,城业汽修厂要求王鸣支付维修费、停车费等费用共计29397.98元。王鸣拒绝支付,并向汽修厂索要发票、合格证被拒绝,理由是没保存。双方经调解无果后,王鸣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事实上的维修合同关系,维修合同也是承揽合同的一种。虽然双方事先未对维修费及其他事项明确约定,但被告也应当向原告提交更换零部件的质量证明,以证明自己完成维修义务。被告未提交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故不能认定被告完成了维修合同的主要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拆除新配件归还原配件,应予以支持。因被告明确原配件已经清理无法返还,故参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及《结论书》上的更换配件折旧后的价格,由被告赔偿原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程鑫汽修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已更换配件拆除后的豫H×××××本田汽车返还原告王鸣并赔偿原告王鸣零部件款305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