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5日,中站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某银行名誉侵权案,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前消除原告汪某信用记录中的不良记录、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000元。
2015年12月21日,原告汪某在购买房屋办理贷款时,到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支行办理征信证明,发现在金融系统内有不良记录,经查询得知,2007年1月26日,原告在被告某银行有一笔30000元贷款,已逾期59个月。而原告未在金融机构贷过款,也未委托任何人以原告名义贷款。由于被告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尽到谨慎,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不良记录,赔偿对原告造成的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6年11月28日,原告汪某来中站法院起诉,徐法官结合案情,及时与被告取到联系,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12月5日开庭审理期间,被告认可该笔30000元贷款非原告汪某所贷,同意尽快消除不良记录、赔礼道歉,原告也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使得这起长达9年的名誉侵权案件在8日内就审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