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武陟县法院沁南法庭,郭某、左某、戴某、申某甲、申某乙等五名农民工接过法官递到他们手上的民事调解书,激动地说:“感谢法官加班加点为我们排忧解难,现在我们的工资总算有着落了!”
原告郭某、左某、戴某、申某甲、申某乙等五人于2014年从外地打工回来后,决定开始承包工程,2014年11月份,五原告在被告牛某承包的武陟县阳城信用社北邻小区工地干活,工程完工后,被告牛某共欠五原告工资64780元,一直拖着未给付,后在武陟县大虹桥乡政府的调解下,被告给付五原告工资20000元,余欠44780元。2015年9月16日,在武陟县信访局的调解下被告给五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书面认可欠五原告工资款44780元,之后五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不予给付,后五原告诉至武陟法院。
该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由沁南法庭副庭长张小亮审理,张庭长坚持“四快三优先”原则,立即审查卷宗材料,立案当日安排人员送达手续,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张庭长耐心地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对被告进行法律释明,讲农民工打工之艰辛,如果被告不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将对自己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晓以利弊的劝说和法律威严的震慑下,被告终于认识到不应该拖欠农民工工资,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牛某同意于2016年12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郭某、左某、戴某、申某甲、申某乙工资款共计447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