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的情况及特点
2006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3起3人,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其中判处死刑1人,判处有期徒刑2人。经过对这3起案件的认真调查,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工程建设领域出现腐败主要集中在工程的发包和款项结算两个环节。在工程发、承包环节,承包方为了揽到业务,往往不择手段,拉关系走后门,贿赂掌握发包工程的实权人物。在工程款结算时,腐败分子则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一些施工企业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向欠款业主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行贿,美其名曰“以小钱换回大钱”。如在审结的3起案件中,三名被告人因工程建设共受贿的次数为66次,其中因工程发包和工程款结算而受贿的为65次,涉案金额近200万元,帮助他人竞标1次,受贿金额25万元。
2、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高发。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交通工程建设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增多,建设规模扩大。施工单位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而监管不到位,在客观上使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发生腐败案件的易发区。如我院审结的原焦作市公路局副局长樊德保受贿案中,短短五年间,樊德保即利用担任公路局副局长的职务,在路桥等交通设施建设方面大肆收受贿赂27次,金额达83万元,数额惊人。
3、千方百计逃避法律打击。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腐败分子虽然仍遏制不住贪欲,但也深感“形势严峻”,都绞尽脑汁规避法律打击。一是谋利与交易往往在时间、空间上分离,受贿呈现期权化特征,即所谓的“放长线钓大鱼”。违法施工企业改变过去工程立项或招标后才行贿的手法,对可能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区、部门负责人或实权人物提前进行权钱交易,作为“风险”投资和感情联络,为以后承建建设工程奠定基础。而贪官们主观认为这种方式被追究风险低,往往也乐意接受这种“投资”。如在原焦作市公路局副局长樊德保受贿案中,包工头马某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樊德保的支持,承包更多工程,先后三次向樊德保行贿人民币11万元。某公路工程公司徐某为和樊局长“培养感情”,先后向樊德保行贿37万元。虽然行贿时都没有提具体要求,但他们的目的都是为有朝一日利用其职权获得丰厚的建设工程利益。
二是手法更加隐蔽。权钱交易时往往“一对一”,“交易”时两个人、不说话、不暗示、不签字、无证明,交易对象甚至变为当事人的妻子、儿女等。如在这3起工程建设腐败案件中,利用中秋节、春节等节日前后行贿受贿的为57次,占犯罪次数的86%。还有利用借贷方式掩盖权钱交易。如樊德保向有求于自己的公司经理徐某借款10万元后,再不提还款事宜,直至数年后案发。
三是当事双方建立“另类诚信”。贪官收钱办事“言出必践,童叟不欺”,承建商行贿守口入瓶,给贪官吃下安心腐败的“定心丸”。如在审结的原焦作宾馆经理李应良受贿案中,李为包工头朱某提供帮助,而朱某也“投桃报李”,大肆向李行贿80余万元。原公路局副局长樊德保自己供述,对于行贿者在工程发包和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照顾,“从不刁难”。这种腐败者之间的“诚信交易”可谓贻祸无穷,使行贿者和受贿者各得其所,各安其命,神不知鬼不觉,不易暴露,危害极大。
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原因分析
1、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使工程建设的管理存在若干薄弱环节和不少难于防范的漏洞。尽管国家出台了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但体系仍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在具体落实的各个环节上也缺乏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以招标投标法为例,该法对招标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为一些人为调控因素提供了活动“空间”,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加之政府部门对国有资金监管不力,以至国有资产流失,追究不到责任人,风险也无人承担,这就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如在原焦作宾馆经理李应良受贿案中,工程发包均由其一人说了算,并在焦作宾馆土地开发过程中,利用自己担任焦作宾馆出售迁址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违规为他人竞标成功,从而收受巨额贿赂。
2、现行的工程管理权力配置存在弊端。建设工程的重大决策权往往集中掌握在地区、部门领导及其“小圈子”手中,缺乏有效地内在和外在监督机制,权力的失控使一个或几个人就能随意干扰招标正常程序和决定工程建设权的归属,建设工程交易的公正性轻易就能被破坏。工程建设中财务管理不规范,也为腐败分子“吃拿卡要”提供了便利。如原焦作市公路局副局长樊德保不仅在工程发包上有决定权,而且在工程款支付上也必须由其签字才能结算,许多承包单位为及时、足额得到工程款,也为以后能继续承办工程,不惜重金贿赂。否则,不仅会无工可做,即使工程完工,而工程款项也会遥遥无期。
3、工程监管措施执行不到位,使很多制度难以落实,形同虚设。一是监管体系不健全,职能发挥不充分。质检制度由于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其职能难于充分履行。监理制度发展不平衡,又缺乏人才,有些仅流于形式,甚至失去监督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工程建设全过程,一些关键环节又无法直接监控,使监督不完全、不彻底。二是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利用职权规避监管成为可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多,廉政措施、监察细则、防范措施不可谓不细,但由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致使法规和措施形同虚设,流于形式。违法承建商获得非法利益,挖空心思、想方设法收买掌握实权的工程管理者,而管理者一旦松了口、湿了脚,那些监督制度和措施,自然就成了挂在墙上、留在嘴上的一纸空文。如腐败分子李应良从受贿到案发,作案近十年都未被发现,这从侧面反映出监管的漏洞。
4、一些党员干部廉洁意识淡薄,在金钱面前丧失原则,敢于顶风作案。一方面,腐败分子作案手段进一步隐蔽,腐败双方往往结成“共同利益体”和搞“诚信交易”,使案件调查侦破难度增大。新刑法颁布后对行受贿双方都要治罪,行贿方考虑自身利益和从长远打算,不愿破坏“规矩”,检举率低。当前对腐败分子惩治太轻腐败成本太小,融资现状使追查赃款难度依然很大。这就使不少腐败分子愿意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利润可观,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不惜采取高额回扣、巨额行贿等非法手段,使得一些意志薄弱者不禁心动。以至于有腐败分子说,只要能搞几十万即使做几年牢,也比那些清官强。
三、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的建议
工程建设中出现腐败,其成因归根结底是当权者的权力变质而导致的暗箱操作的结果,是权力失控的结果,失控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权力运作过程中,要使权力始终成为谋取公众利益的工具,首先要求权力持有人具备高尚的道德,形成自我约束的能力。但个人道德修养的完成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趋利避害”的人类天性,决定了权力持有人难以排除以权谋私的可能性。因此,阻止权力的异化,更要靠外部的约束。在社会主义权力体系中,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健全的监控机制以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使掌权者“不能贪”、“不敢贪”。这无疑是反腐败的关键所在。因此,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是解决权力失控问题、防止腐败的有效手段。
1、完善招投标法规,推进源头治腐。一要全面把握立法宗旨,认真执行招投标法。要切实督促招标人严格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禁止挂靠投标、分包、转包等非法行为。要创造条件,逐步组建统一的各类建设工程有形建筑市场,实行统一招投标。要缩减行政审批权限,减少审批项目,减少公共权力对工程建设的干扰。二要改进招投标方法,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对重大工程项目整个评标过程要用电视投影监控设备和录像音设备进行影像、声音全程监控。推行“标底公开和无标底招标”、“技术标、商务标分段评定”、“封闭式评标”等评标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不公正因素的干扰。三要建立招投标工作责任制,人人都要有风险意识。从建设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到招标办工作人员、评委,根据每个人职务、职责、岗位和权限,制订严格的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和岗位纪律,明确处罚原因,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涉及人员都要承担责任。
2、严格工程建设中的财务管理制度。从工程的预算、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签订及施工中的财物管理实行责任制,凡是工程中财物使用均实行专项监督,层层把好工程建设中的经费开支关。
3、强化监督抑腐,完善制约机制。一要加强组织监督。各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由立项、报建、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市场执法等进行全程监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发挥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前、中、后的综合监管。要加强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以及与外地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携手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二要健全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直接和全程监督,真正形成以权制权的监督机制。要大力推行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参与工程监督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廉政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各投标单位的积极性。落实群众监督。发动各界力量,加强监督,鼓励群众,特别是对招投标标活动当事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发挥监督作用。三要健全监管制度,净化招投标市场。要建立对业主的监督制度,严重违规违法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不准开发新项目。要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廉政准入管理,对有假借资质、转包、发包和行贿等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或人员限制进入建设市场。要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企业及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
4、加强法制教育,把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竞争纳入法制轨道。着重抓好《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学习,重点宣传违法的后果,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实现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公平竞争、规范操作的市场环境。积极开展建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研究,把建筑领域作为预防犯罪的重点行业,在实践中摸索出切实可行的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预防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