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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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四个到位”规范执行结案

  发布时间:2009-09-14 09:04:09


    焦作中院在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为确保清案活动执结案件的质量,法院按照务实求真、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的要求,对执行结案切实做到“四个到位”,务求每一件案件均达到最高院和省法院下发的结案标准要求,为全面实现我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法律程序到位:该送达的要送达、该告知的要告知、该签字的要签字盖章等;在以财物为执行标的的案件中,突出标的物交接到位,即使申请人表示可以让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的标的物,也依法办理交接手续,申请人接收财物后同意让对方继续使用的,双方形成新的民事关系,不至影响执行结案。二是执行措施到位:主要是对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要针对具体案件采取严格的调查和强制执行措施,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突出对申请人的公力救济力度到位。三是证据材料到位:除裁定终结执行和不予执行结案的情形外,结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消灭的材料。执行案件结案,在案件卷宗材料中必须有证明原法律关系消灭的确凿的证据材料。四是思想工作到位:在裁定终结执行和不予执行的案件中,要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要让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理解执行工作,防止产生误解,杜绝出现因思想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当事人涉执上访案件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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