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博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长中等8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长中罚金3000元,其他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000至2000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刘长中与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月山信用社签订了一份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由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7月20日为被告提供贷款5万元用于购销啤酒,到期日为2012年7月15日。借款到期后,该联社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履行。2013年8月19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做出(2013)博许民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裁明被告人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被告人刘长中拒不履行。
王志勇等7名被告人均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
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诉人指控罪名成立,当庭分别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