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收下这笔钱,谢谢你对我们的谅解。”2017年3月21日,在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二楼审判庭,一起拒执罪庭审刚结束,被执行人张某和郑某立即将家人带人的一万多元现金交到了申请执行人马某的手中。马某接过钱后,三人握手言和,双方都露出释然的笑容。
张某、郑某做生意,经常在马某那进货。刚开始双方都能按时进货结款,相处较好,慢慢也成了朋友。谁知,慢慢地,张某、郑某就不能按时结算货款了。马某一再向两人要钱,两人均以无钱为借口拒不归还货款。2014年,马某将张某、郑某起诉至解放区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张某、郑某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马某货款17000元;如张某、郑某未按期支付货款,则应支付原告货款18500元和诉讼费239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张某、郑某仍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无奈,2016年6月6日,马某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解放区人民法院快速立案后,马上向张某、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裁定书。但是二人均未按照要求申报财产。经执行干警多方调查发现,调解书生效后,张某、郑某名下银行卡账户内不但有现金交易明细;张某还将自家房屋予以出租,每月有约有3000元租金收入;郑某也自营一个生猪养殖场,均有收入。针对张某、郑某拒不履行行为,2017年3月,申请执行人马某遂以拒执罪对张某、郑某提起了自诉。
在法庭上,审判法官从人情、法理对张某、郑某进行耐心疏导,告诫其如不履行义务将依法受到严惩。面对法律的威严和情理、法理的疏导,张某和郑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让家人马上送来钱,立即履行义务,同时恳请马某原谅。马某对张某、对郑某的行为也表示谅解。
根据被告人张某、郑某当庭自愿认罪,并且立即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被告人张某、郑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