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某将被害人撞伤后,有能力赔偿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山阳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1年,被告人白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偿被害人医疗费等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白某拒绝履行赔偿义务。2012年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向白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以无钱为由拒绝履行。2013年12月25日,法院对白某的一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6月25日,2014年6月26日凌晨1时,被告人白某将被冻结的银行卡账户内的3千余元分五次取走。经调查2016年6月份,被告人白某通过置换的方式,将一辆众泰小轿车置换得一辆价值23万元左右的福特小轿车用作自己使用,并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经法院调解,被告人白某履行了法院判决,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