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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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被约心不满 言语不和捅伤人

  发布时间:2017-03-24 08:28:46


    28岁的被告人刘某曾犯抢劫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多次“进宫”,这次又因持刀伤人,被山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9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得知王某约其女友单独出来吃饭时,心中非常不满。就打电话将王某约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体育馆附近“谈事”,见面后,双方发生激烈争执,进而发生厮打,被告人刘某拿出藏在身上的水果刀将和王某一起前来的朋友赵某捅伤后潜逃。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1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刘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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