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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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教唆初中生盗窃 判两年罚3600

  发布时间:2009-09-14 11:10:07


    一名有本科文化水平的农村青年,竟指使三名初中文化的80后小青年去盗窃网吧电脑,结果东窗事发。9月14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家住博爱县金城乡西金城村现年28岁的郭荟,本科文化。今年6月23日下午,郭荟见到本村15岁初中学生秦贺,预谋到村中一“黑网吧”内盗窃电脑。当天晚上,郭荟指使秦贺、张楠、程欣(均15岁),以上网包夜为由进入一农户家的“黑网吧”,趁房主熟睡之际,三名小青年将室内的两台组装电脑盗出,郭荟在门口接应,后将赃物藏在自家屋内。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总计3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荟等三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其犯罪过程中,郭荟起主导作用,系主犯。根据法律规定,郭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600;判处秦贺、张楠各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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