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沁阳市崇义镇的的李某来到法院执行局,反映该局一名执行法官在执行自己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存在消极执行及违纪执行行为,要求调换执行法官。执行局局长仅用半小时即查证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立即调换执行该案的法官,并给予这名法官警告处分。。
在2017执行攻坚第一战役活动中, 针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沁阳法院党组经过研究,制订出台了《规范法官执行行为》的20项措施。这些措施对案件开始执行到执行款物发放的每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执行人员核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期限为一个月,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函和致被执行人的一封公开信,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要将执行过程和已采取措施的情况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和支持;对于到期未结的执行案件要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未结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反映执行人员消极执行两次以上并有合理怀疑根据的,法院及时调整执行人员,以有效避免申请人的猜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