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专题报道

博爱县法院集中审理9起拒执案并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17-03-27 15:00:21


    3月24日,博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有同、杨高产等10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有同罚金2000元,其他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000至2000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有同与自诉人张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豫0822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有同、杜竹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金风货款54684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有同未履行。后自诉人张金风向博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博爱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王有同下达执行通知书后,王有同仍拒不履行其义务。2017年3月17日,博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王有同家进行搜查,搜查出银行卡一张、账本一本、流水账本一本、欠条一张、现金450元。

    杨高产等9名被告人均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

    博爱县人民法院认为,10名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诉人指控罪名成立,当庭分别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