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博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有同、杨高产等10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有同罚金2000元,其他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1000至2000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有同与自诉人张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豫0822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有同、杜竹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金风货款54684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有同未履行。后自诉人张金风向博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博爱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王有同下达执行通知书后,王有同仍拒不履行其义务。2017年3月17日,博爱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王有同家进行搜查,搜查出银行卡一张、账本一本、流水账本一本、欠条一张、现金450元。
杨高产等9名被告人均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
博爱县人民法院认为,10名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诉人指控罪名成立,当庭分别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