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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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儿子不赡养80岁父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3-28 09:20:29


    家住农村身体强壮的54岁中年男子以种种原因拒不赡养80岁的父母,被父母自诉到法院,3月24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做出了判决,被告人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与其父母自诉人吕某某、司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法院以(2016)豫0822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吕某于2016年8月12日开始赡养,与其弟弟一月一换班,轮流照顾二名老人,赡养一个月后,吕某至今没有再履行赡养义务。两名老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随及向吕某下达执行通知书,但吕某仍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赡养义务。两名老人自诉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吕某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吕某辩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未及时履行法院的判决,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吕某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主动交纳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吕某某、司某某控告被告人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已自行和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吕某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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