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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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欠款无故不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偿还

  发布时间:2009-09-14 18:43:14


    近日,马村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2001年左右,宋某在王某赊饲料800元整,至今未还。王某多次向宋某讨账,宋某以儿子离婚、三轮车出事、腿骨折、孙子住院为由,不予偿还,王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欠王某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原告。故判决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饲料款800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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