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贩卖均属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2017年3月29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冯某和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丈夫贩毒,还拉来妻子帮忙。2016年4月21日至26日,吸毒人员韩某、张某分别在被告人冯某和郭某那里购买毒品0.1克海洛因、0.15克海洛因。2016年4月29日13时许,中站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在某村口将驾驶牌号为豫H×××××的白某查获,并从其车上搜出毒品海洛因0.5克,该毒品系被告人冯某甲委托白某送的货。2016年5月6日6时许,侦查机关在被告人郭某、冯某甲家中搜出毒品海洛因4.82克,甲基苯丙胺1.16克。被告人冯某甲、郭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5.57克,甲基苯丙胺共计1.16克。其贩毒所得5795元已由公安机关罚没。2016年9月5日,被告人家属退缴赃款29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郭某向他人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积极参与犯罪,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