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执行难,沁阳法院审判业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调解力度,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当场履行协议,从源头缓解执行部门压力,有力的保障了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周某曾跟郭某在外务工,劳务报酬由郭某负责结算。2016年10月份周某跟郭某务工一个月,经结算郭某欠周某3000元劳务报酬未给。2016年春节期间,周某到郭某家要钱,郭某未给分文。无奈周某于2017年2月底将郭某起诉至沁阳法院,沁阳法院法官电话通知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但郭某拒绝到庭。2017年3月初,法官专门腾出时间到郭某家见郭某,见到郭某后,郭某抵触情绪严重,认为周某将其告到法院让其很没面子。法官认真分析了郭某的心里后,向其释明不到庭的后果,将来执行手段,以及拒不执行裁判的后果。耐心的做郭某工作后郭某当场表示先给周某500元款,让法官转交。法官与周某联系后,周某表示,双方以前关系不错,鉴于郭某这种情况,表示撤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