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审判研究 -> 调研成果

法官的精神和操守

  发布时间:2009-09-15 10:14:51


    法官精神是法官运用法律惩治邪恶,维护正义,化解诉讼矛盾,调处民事纠纷的理念支撑;是肩负公平正义、惩恶扬善、抑强扶弱责任的外在反映;是法官的政治素质、思想作风、道德情操、工作态度、精神风貌的集中体现。体现在当今中国法官身上的法官精神就是无私奉献,为民司法的精神。而支撑这一精神的强大内在动力是法官的职业操守,即良知、正义和责任。

    一、法官精神的基石是良知。什么是良知?德国哲学家康德回答说:“良知就是判断正当与否的普通理智,而普通理智则是指一种具体认识和使用规则的能力。”顾名思义,良知就是良而知之,是对整个社会所应具有的评判是非曲直准则的认知和遵循的能力。

    普通百姓讲的是良心,譬如对一种残暴行为的受害者,大家基本上都会表示同情,在以不伤害自己为前提下帮助或声援受害人。但如果这种帮助行为将损害到自身利益时,则基本上会保持沉默。这就是评判是非曲直准则在认知和遵循上的矛盾。作为法官,在人们的心中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惩恶扬善的利剑,是决断是非曲直的裁判者。法官也具有普通人的属性,但法官职业本身要求法官要运用法律遵循所认知的评判是非的准则,无论面临什么样的外在压力和诱惑,都要始终不渝,守住法官的良知,作出符合良知的判断。这是正义的根本要求,这是天秤指针的期盼,是司法为民的情结,是无私奉献源泉,是当代法官的道德情操。

    二、法官精神的外在特征是正义。“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当正义受到挑战和破坏时,维护正义的最后防线—法官职业出现了。

法官职业是令人尊敬和羡慕的,人们尊敬的是法官伸张正义的一身正气、公正裁判的基本品质、明察秋毫的睿智和法眼;羡慕的是这一职业实现正义的高尚。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正义的守护者。没有正义,便没有了法官。

    从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到神明裁判,从共誓涤罪制度到大小陪审制,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重视口供到强调证据,从司法行政合一到司法独立,从特权保护到平等保护,从多元主义到一元主义到多元一体化,都是人类由野蛮走向文明,由非正义走向正义,由简单地要求形式正义走向实现实质正义的奋斗历程。整个司法发展史就是人类不断追求公平、实现正义的历史。

    历史要求法官忠实于法律的正义精神,不受任何干扰地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应当以其对法律的忠贞和信仰,本着基于其专业素养的良知与品德,将法官的品质与法的精髓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忠实守护和谐社会的正义,为党的事业承担起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历史责任,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法官精神的动力源泉是社会责任。一个人最重要的品质就是责任感。作为铁肩担道义,妙笔彰善恶的法官,在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改革开放胜利成果、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明断是非、裁判曲直、惩恶扬善,运用法律平息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法官的审判工作对社会的深远影响。

    法官的责任闪现在老百姓的眼神里,从他们的眼神中,我们看到的是对法律的信赖和正义的期望;法官的责任就在写下的每一份裁判文书中。当耄耋老人手屋胜诉判决书失声哭泣时,当双方当事人全神贯注聆听宣判,手拿判决书翻来覆去反复研究判决理由时,我们掂量到的是裁判文书的份量;法官的责任就在对一个个疑难复杂案件的探究和契而不舍寻求调解的方案中,当多年的冤家对头握手言和,布满苍桑的脸上绽放出理解的笑容时,我们享受到的是肩头上豁然轻松的愉悦;法官的责任就在审判工作辛勤的汗水里,当一个个矛盾在手中化解,当一个个不和谐因素在裁判后消失,一切劳累和委曲都会烟消云散。

    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更是把法官比作“社会医生”,认为“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的活跃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其服务工作应当有益于法律最终目标的实现”。“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法官通过审判和执行,医治着创伤的社会关系;通过法官的良知和正义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指引着人们道德的方向;通过明断是非的裁判,为人们宣示着行为的准则。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政法工作要做到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法官的审判权力是党和人民给予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认真履行好法官的职责,牢记党的重托,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让社会更加和谐,这就是法官的历史责任。

    法官的职业操守通过法官精神体现出来。良知是法官作为普通人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品质,正义是法官职业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责任是历史赋予法官的重托。具备良好职业操守的法官,用良知和正义承担着时代赋予的责任,体现出的是无私奉献和为民司法的法官精神。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