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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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父亲“管”儿子 

  发布时间:2017-04-05 14:44:59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却拒不支付非婚生孩子的抚养费。4月5日,修武县法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李某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的决定。

    二十多年前,原告王女和被执行人李某相识,次年非婚生下男孩李文,由原告王女一人将其抚养长大。三年前,李文意外受伤,治疗花费数额较大,生活极度困难,其母王女认为李文是她与被告李某的非婚生子,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医疗费。2013年3月25日,法院审理认为,李文与被告李某存在亲子关系,判决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5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王女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但李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修武法院依法对李某做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的决定。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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