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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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用电竟偷接路灯线 案发后判刑又罚钱

  发布时间:2009-09-15 15:08:21


    9月15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涉案人张国友窃电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5岁的张国友,系博爱县清化镇官庄村农民。200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国友得知邻居张明利家偷接博爱县城区路灯设施上的线路家庭用电后,便与张明利商量,在征得张明利同意后,被告人张国友便在张明利偷接路灯线路上续接了两根线进入自己家庭中使用。2009年7月23日,博爱县路灯管理站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县城官庄路段有人偷接路灯设施上的线路,先查出张明利的窃电行为,后又发现张国友的窃电行为。经现场勘验检查,并经博爱县电业公司电费结算中心对张国友家的家用电器进行检查清算,认定张国友窃电使用时间为180天,窃电量为9601KWh,应追补电费金额为5376.5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国友家里人赔偿了博爱县路灯管理站的经济损失。

    博爱县法院根据被告人张国友的犯罪事实以及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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