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修武法院审结一起刑事自诉案件,由于被告提前履行了法院裁判文书,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自诉原告的谅解,法院最终给予免受刑罚。
在一起民事纠纷中,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9041.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何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王某成了被执行人,依旧没把法院判决当回事,法院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罚款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王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法院告知权利后,原告以自诉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王某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直到这时王某及家人才如梦初醒,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家庭成员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并主动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