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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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钱少不还, 拒不履行触刑律

  发布时间:2017-04-18 10:13:48


    李某诉王某纠纷一案,经修武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王某欠款15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双方矛盾激化。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约谈王某甲对其做和解工作,但被执行人王某态度顽固,拒不履行。2016年12月日,修武县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实施了司法拘留。

    今年3月,申请执行李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拒不执行罪。开庭前夕,被执行人王某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同意还款。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王某取得了自诉人李某的谅解。

    修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执行人王某作为义务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吕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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