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周某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照判决规定的义务履行,周某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查明,张某从事多年建筑行业,具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在法院执行期间,其将个人所有的一辆轿车,转移至他人处,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人民法院作出其具有给付义务的判决后,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本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